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定義: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
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適用范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和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同時規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禁止進出口。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時效
(1)備案有效期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2)續展備案有效期
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并隨附文件。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續展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將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